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波折防备、操控突发感染病疫情等灾祸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则,在我区展开新式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业期间,司法机关将对下列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明知已感染或许疑似感染新式冠状病毒人员,回绝承受检疫、治疗、强制阻隔等防备、操控办法的,故意或许过错形成感染病源传达的;
二、密切接触新式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来往疫情要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承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阻隔、集中阻隔等防备、操控办法的,谎称、瞒报接触史、就诊史、侨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三、回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作业人员为防备、操控、消除感染病所采纳的人员登记、车辆查看、防疫、检疫、强制阻隔、留验、就地查验、阻隔治疗、封闭疫区、封闭医院等防备、操控办法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阻隔观察点正常次序,拒不遵守防疫现场管控办法,强行冲闯防疫查看站点、阻隔区、戒备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送车辆等通行的;
五、假造传达与疫情相关的虚伪信息或许明知是虚伪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许其他媒体上传达,扰乱社会次序的;
六、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形成公共场所次序混乱的;利用虚伪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
七、奇货可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或许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产品或许服务作虚伪宣扬,欺骗顾客,扰乱市场次序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作出的决议、指令、规则、要求,扰乱疫情防控次序、医疗次序和其他社会次序的;
九、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作业的,依法从重处分。
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请活跃告发,电话:110。